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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拉善左旗有关优惠政策(摘要)
税收方面
1、在阿左旗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;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在投产后3年内由旗政府奖励给企业。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,追缴已奖励的财政收入返还部分。
3、国内投资者在阿左旗兴办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。期满后,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由政府奖励给企业。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,应追缴已奖励的财政收入返还部分。
4、国内外客商生产性企业在享受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项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,每年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%由政府奖励给企业,期限5年;每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由政府奖励给企业,期限5年;每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%由政府奖励给企业,期限5年。
5、国内外投资企业,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,或者在阿左旗开办其它企业,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,企业再投资部分中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由旗政府奖励给企业,期限3年。
6、凡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,企业规模较大,录用城镇青年、企业下岗职工就业且数额占到从业人员总数60%以上的,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由政府奖励给企业。
7、在阿左旗从事以种养加、产供销为一体的高科技项目的,从事退耕退牧还林还草、沙荒地等生态建设的,自获利年度起,5年内征收的农业税,由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。
矿产资源开发方面
8、在阿左旗从事矿产资源风险勘探的探矿权人,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,并可在最低的勘查投入后依法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。
9、在阿左旗进行石油、天然气、煤层气、富铁矿、铜等资源的勘查、开发,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使用费。探矿权使用费,第l个勘查年度免缴,第2至第3个勘查年度减缴50%,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减缴25%。采矿权使用费,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,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减缴50%,第4至第7年减缴25%,矿山闭坑当年免缴。
10、对外商从事国家颁布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,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。
土地方面
11、国内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成片开发,其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:住宅用地70年;综合用地60年;工业用地50年;商业服务用地40年。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。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12、国有荒山、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建设的,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,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;集体所有的荒山、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建设的,可以通过承包、租赁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;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、转让(租)、抵押。
13、凡在自治区、盟、旗批准已经规划的工业园区、农业园区内兴办一般性、生产性企业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可缓缴土地使用出让金5至10年或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、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。
14、投资者利用企业原有场地办企业的,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仍以划拨方式取得。
15、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,在其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%或免缴土地租金3年。
16、对国内外投资者来阿左旗兴办企业的,由旗企业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。对有效证件和资料齐备的国内外投资项目,各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,办证只收工本费。
17、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收取。外来投资者以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登记证作为交费依据,凡收费登记证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标准部分,有权拒交。 |